薛芳侠、梁岩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422民初33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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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422民初3313号案件名称
薛芳侠、梁岩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三原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薛芳侠;梁岩;梁明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422民初3313号原告:薛芳侠被告:梁岩、梁明原告薛芳侠诉被告梁岩、梁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受理。原被告经法院调解达成协议且履行完毕,原告于2021年9月22日撤回对梁岩、梁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芳侠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原告自愿负担。审判员 段 哲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轶锟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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