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南岸区元美建筑设备租赁站与刘进华,王鸿隆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3民初20042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13民初20042号
  • 案件名称

    南岸区元美建筑设备租赁站与刘进华,王鸿隆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南岸区元美建筑设备租赁站;刘进华;王鸿隆;山东神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3民初20042号 原告:南岸区元美建筑设备租赁站,经营场所重庆市南岸区茶园新区米兰路32号附1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8MA5UC1E27X。经营者:高瑞,男,199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峰,重庆舟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神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81065946999Q。法定代表人:刘进华,执行董事。被告:刘进华,男,197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被告:王鸿隆,男,198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原告南岸区元美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山东神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进华、王鸿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并于同日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及《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告知原告于收到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5400元。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胡静 二○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梅 - 1 -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