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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永年、齐齐哈尔和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2021)黑0204民特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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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0204民特70号
  • 案件名称

    齐永年、齐齐哈尔和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齐永年;齐齐哈尔和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案件缘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204民特70号申请人齐永年,1955年11月17日出生,男,汉族,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委托代理人王子暄,黑龙江夙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世新,黑龙江夙生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齐齐哈尔和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袁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00731270864Y,住址齐齐哈尔市铁锋区红星路铁锋工商局东200米。委托代理人刘文利,系齐齐哈尔和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财务经理。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齐永年、齐齐哈尔和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因合同纠纷,于2021年9月10日经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齐齐哈尔和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龙江县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缴纳后应返还的剩余拆迁补偿费300,000.00元归齐永年所有;二、齐齐哈尔和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前配合齐永年领取上述拆迁补偿费。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齐永年、齐齐哈尔和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经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王丽凤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曲 阳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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