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红艳、辽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辽1002执异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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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002执异98号案件名称
朱红艳、辽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朱红艳;辽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戴岩松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002执异98号异议人(案外人):朱红艳。申请执行人:辽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辽阳市白塔区文圣路169号。法定代表人:王**军,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肖冬梅,系辽宁弘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戴岩松。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1)辽1002民初669号民事判决书,原告辽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阳农商银行”)与被告戴岩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朱红艳对×××镇×××家园×××期×××栋南起×、×商业网点的承租权,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并举行了听证。异议人朱红艳、申请执行人辽阳农商银行的委托代理人肖冬梅、被执行人戴岩松到庭参加了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朱红艳称,申请人民法院在拍卖×××镇×××家园×××期×××栋南起×、×商业网点时对申请人与戴日所签订的租赁合同期限在公告信息中披露。申请人早在2017年12月8日就与戴日签订了租赁合同,约定×××镇×××家园×××期×××栋南起×、×、×号商业网点租赁给申请人,租期10年,2017年12月8日至2027年12月7日止,租金20万。申请人于次日12月9日将20万租金汇入戴日账户。并装修使用至今,现贵院欲将此网点拍卖,但申请人认为自己租赁在先,故申请人民法院保护申请人的合法租赁权。为证明其主张,异议人朱红艳向法院提交如下证据:1.租赁合同,证明异议人承租案涉网点;2.建设银行个人账户交易明细,证明异议人已付戴日房屋租赁。申请执行人辽阳农商银行辩称,一、答辩人有权对案涉房屋申请强制执行并对该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答辩人依据贵院(2021)辽1002民初669号生效的民事判决内容,依法对案涉的房屋(抵押物)即×××镇×××家园×××期×××栋×、×号网点具有优先受偿权。贵院执行部门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对该案已经登记的抵押物进行查封并强制执行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异议人提出的异议理由不成立。1.异议人提供的《租赁合同》签订日期为2017年12月8日,而案涉标的物即×××镇×××家园×××期×××栋×、×号商业网点早在2009年就为答辩人设置了抵押登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1项规定,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的,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我国《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而本案案涉房屋并没有到相关部门办理备案。因此,该房屋《租赁合同》没有公示效力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三、房屋《租赁合同》的真实性值得人怀疑。首先,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人戴日于2019年5月10日在答辩人处办理贷款展期时还承诺该抵押物目前自用状态,没有出租。其次,从双方约定的租金数额上来看,接近七百平的二层商业网点,十年租金才二十万元,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承租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承租被执行的不动产或者伪造交付租金证据的,对其提出的阻止移交占有的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申请人提出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贵院依法应驳回异议人的请求事项。为证明其主张,申请执行人辽阳农商银行向法院提交如下证据:1.案涉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2份(时间是2018年)、2.案涉网点的他项权利证复印件1份,上述两组证据证明案涉房屋早在2009年就为申请执行人设立了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3.租赁协议2份及该租赁协议中的承租人出具的承租人的承诺书,证明同期房屋租赁租金与本案异议人提供的租赁合同的租金,在价格上有明显的差异,能够证明异议人提供的租赁合同的租金,明显低于市场价格。4.抵押人及财产共有人承诺书,证明2019年5月10日抵押权人向申请执行人承诺其抵押的案涉房屋目前处于自用状态。被执行人戴岩松辩称,对异议人的异议内容没有意见。本院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辽阳农商银行与被执行人戴岩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辽1002民初669号民事判决:一、被告戴岩松在继承戴日遗产范围内偿还原告辽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3,000,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0年7月27日,利息、罚息为195,581.23元,后续利息、罚息、复利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借款全部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二、被告戴岩松在继承戴日遗产范围内给付原告辽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6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三、被告戴岩松应在继承戴日遗产范围内按《抵押合同》约定的抵押财产为限对上述第一、二款项的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同时原告辽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本案抵押物在担保限额内优先受偿〔他项权利证号为:辽(×××)×××不动产证明第0×××0号〕。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844.00元,已减半收取16,422.00元,由被告戴岩松负担。辽阳农商银行以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1)辽1002民初669号民事判决书为依据,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6月18日作出(2021)辽1002执893号执行裁定:一、查封被继承人戴日名下位于辽阳市××区××镇×××家园小区××南××号商业网点,面积250.71平方米,证号:辽(×××)辽阳市不动产权第0×××3号;二、查封被继承人戴日名下位于辽阳市××区××镇×××家园小区××南××号商业网点,面积222.46平方米,证号:辽(×××)×××不动产权第0×××9号;三、查封被继承人戴日名下位于辽阳市××区××镇×××家园小区××南××号商业网点,面积221.85平方米,证号:辽(×××)×××不动产权第0×××5号;四、查封被继承人戴日名下位于辽阳市××区××镇×××家园小区××南××号商业网点,面积251.4平方米,证号:辽(×××)×××不动产权第0×××1号。案外人朱红艳以其是本院查封的位于辽阳市××区××镇×××家园小区××南××、××号商业网点的承租人,法院应当保护其合法承租权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租赁房屋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综上,本院认为本案案涉房屋无论是抵押在前,还是租赁在前,均不能对抗房屋所有权变动。关于异议人称法院所作出的拍卖公告信息中应披露其所签订的租赁合同期限一节,因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并未实施该执行行为,故对异议人的该项申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案外人)朱红艳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徐海红人民陪审员 李传海人民陪审员 刘 琦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富 皎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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