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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成波、张春华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822执7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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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822执739号
  • 案件名称

    谷成波、张春华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桑植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谷成波;张春华;张家界廊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廊桥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822执739号申请执行人:谷成波,男,1972年11月12日出生,白族,住湖南省桑植县。申请执行人:张春华,女,1963年3月4日出生,白族,住湖南省桑植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谷成波,男,1972年11月12日出生,白族,住湖南省桑植县。系申请执行人张春华配偶。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张家界廊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桑植县澧源镇新城科赛商务大楼310室。法定代表人:柯志鹏,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湖南廊桥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桑植县澧源镇高家坪(科赛商务大楼)。法定代表人:杨明珠,总经理。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谷成波、张春华与被执行人张家界廊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廊桥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湘0822民初112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家界廊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廊桥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与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执行款35704.5元及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待算),承担案件受理费345.24元,负担执行费440.75元,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本院另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湘0822民初11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执行的(2021)湘0822执753号,申请执行人尚道平、欧阳丽红与被执行人张家界廊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廊桥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该案的被执行人与本案系同一被执行人,为便于统一管理和执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作出(2021)湘0822执75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本案件并入(2021)湘0822执753号案件统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822执73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王真旭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胡波平书 记 员 彭 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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