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华曦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孙亚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502民初138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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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02民初13861号案件名称
贵州华曦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孙亚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毕节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贵州华曦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孙亚梅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502民初13861号原告:贵州华曦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麻园路街道办峰景丽都小区**物业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MA6DXNY334。法定代表人:严开华,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月、刘忠文,均系一般授权代理,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孙亚梅,女,汉族,1982年9月7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原告贵州华曦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孙亚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华曦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减半),由原告贵州华曦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 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包清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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