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国武、张功富合伙协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326执7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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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326执729号案件名称
黄国武、张功富合伙协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黄国武;张功富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陕0326执729号申请执行人张功富,男,生于1965年4月9日,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南省灵宝市,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黄国武,男,生于1975年5月15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眉县,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本院依据(2021)陕0326民初48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功富与被执行人黄国武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2021年9月24日,现因申请人张功富与被执行人黄国武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张功富书面申请撤回该案的执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326执72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万 里审 判 员 王 延 伟审 判 员 王 宏 让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蔡 文书 记 员 武 元 来自:www.macrodata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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