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龙井分公司与金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5民初105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吉2405民初1052号案件名称
延边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龙井分公司与金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龙井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延边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龙井分公司;金某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5民初1052号原告:延边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龙井分公司,住所地为吉林省延边朝鲜自治州延吉市友谊路1-9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主任。 被告:金某,女,朝鲜族,住吉林省延边朝鲜自治州龙井市。 原告延边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龙井分公司与被告金某之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延边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龙井分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延边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龙井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延边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龙井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 韩银花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蔡东恩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陕西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728民初817号 下一篇 党娇、闫翔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新23民终18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