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圣才、河南帮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192执153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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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192执1537号之一案件名称
张圣才、河南帮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张圣才;河南帮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闯智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192执153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圣才,男,196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被执行人:河南帮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航空港区新港办事处炮李村**安置区**。法定代表人:王闯智,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王闯智,男,1966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关于张圣才申请执行河南帮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闯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照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豫0192民初134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劳务费153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实施以下执行行为:一、2021年6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法律责任告知书,被执行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二、2021年6月9日、2021年7月8日、2021年9月6日,三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作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三、2021年6月18日,前往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公积金缴存信息。四、2021年6月18日、2021年6月21日,分别前往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五、2021年7月5日,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六、2021年9月7日,分别前往被执行人河南帮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闯智住所地、户籍地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本院认为,本案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崔纪国审判员 田 野审判员 董琪瑞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海明晓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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