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五福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冯术亭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113执保18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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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13执保1860号案件名称
长春市五福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冯术亭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长春市五福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冯术亭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113执保1860号申请保全人:长春市五福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长春市九台区。被保全人:冯术亭,长春市九台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长春市五福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冯术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春市五福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上述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126205.00元(执行费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利息计算至给付之日)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定的执行。审判长 姜明珠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钱 程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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