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牟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0683民初536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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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683民初5367号之一案件名称
王某、牟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嵊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王某;牟某案件缘由
离婚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683民初5367号之一 原告:王某,女,汉族,1970年8月7日出生,住嵊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成,浙江泽大(嵊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牟某,男,汉族,1966年10月14日出生,住嵊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锋,浙江三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保全费1770元,合计2670元,由王某负担。 审判员刘艳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王丹琦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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