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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先臣、刘维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322民初42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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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322民初4212号
  • 案件名称

    肖先臣、刘维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新化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肖先臣;刘维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322民初4212号原告肖先臣,男,住新化县。委托代理人伍海南,新化县西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维,男,住新化县。原告肖先臣与被告刘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受理后,原告肖先臣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先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先臣撤回对被告刘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25元,减半收取762元,由原告肖先臣负担。审 判 员  邹铁斌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法官 助理  曾 琳代理书记员  李雯鸾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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