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先臣、刘维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322民初42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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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322民初4212号案件名称
肖先臣、刘维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新化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肖先臣;刘维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322民初4212号原告肖先臣,男,住新化县。委托代理人伍海南,新化县西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维,男,住新化县。原告肖先臣与被告刘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受理后,原告肖先臣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先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先臣撤回对被告刘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25元,减半收取762元,由原告肖先臣负担。审 判 员 邹铁斌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法官 助理 曾 琳代理书记员 李雯鸾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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