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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门县佘勇一口香酱板食品店、石门县尧业娱乐会所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726民初23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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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726民初2306号
  • 案件名称

    石门县佘勇一口香酱板食品店、石门县尧业娱乐会所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石门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石门县佘勇一口香酱板食品店;石门县尧业娱乐会所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726民初2306号原告:石门县佘勇一口香酱板食品店,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楚江街道观山社区站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726MA4LJ83598。经营者:佘真,男,198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石门县。被告:石门县尧业娱乐会所,住所地湖南,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宝峰街道宝塔社区梯云路(尧业国际大酒店**)用代码91430726MA4RH1HJ8P。投资人:黄艳春。原告石门县佘勇一口香酱板食品店与被告石门县尧业娱乐会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石门县佘勇一口香酱板食品店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门县佘勇一口香酱板食品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门县佘勇一口香酱板食品店撤回对被告石门县尧业娱乐会所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石门县佘勇一口香酱板食品店负担。审 判 员 覃道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杨 涛书 记 员 郑寒友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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