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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胡某等公司解散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726民初9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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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726民初979号
  • 案件名称

    朱某某、胡某等公司解散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宁强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朱某某;胡某;宁强县某商贸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杜某某
  • 案件缘由

    公司解散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726民初979号原告:朱某某原告:胡某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宝贤,陕西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强县某商贸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负责人:杜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某某。第三人:杜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原告胡某与被告宁强县某商贸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第三人杜某某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原告胡某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原告胡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朱某某、原告胡某负担。(限本裁定送达后七日内缴纳)审判员  孔颖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姜浩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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