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某、胡某等公司解散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726民初9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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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26民初979号案件名称
朱某某、胡某等公司解散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宁强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朱某某;胡某;宁强县某商贸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杜某某案件缘由
公司解散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726民初979号原告:朱某某原告:胡某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宝贤,陕西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强县某商贸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负责人:杜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某某。第三人:杜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原告胡某与被告宁强县某商贸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第三人杜某某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原告胡某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原告胡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朱某某、原告胡某负担。(限本裁定送达后七日内缴纳)审判员 孔颖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姜浩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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