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自福、广西荣光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桂1026民初7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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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1026民初702号案件名称
谭自福、广西荣光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那坡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那坡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谭自福;广西荣光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欧贵平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桂1026民初702号原告谭自福,男,1968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武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海东,广西镇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西荣光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00559421578P。住所地广西百色市右江区拉域一路20号百色市人才市场宿舍楼一单元202号房。法定代表人:袁正光。被告欧贵平,男,1978年3月7日出生,住贵州省水城县。原告谭自福诉被告广西荣光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欧贵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谭自福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现原告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讼权利,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自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谭自福承担。审 判 员 隆 兵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黄安实书 记 员 黄春婷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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