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庆、胡剑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602民初87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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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02民初8790号案件名称
黄庆、胡剑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岳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黄庆;胡剑;岳阳市东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吴安亮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602民初8790号原告:黄庆,男,汉族,1987年4月16日出生,住汨罗市。原告:胡剑,男,土家族,1980年12月29日出生,住湖北省利川市。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萃,湖南湘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岳阳市东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湘阴县东塘镇东塘坪,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4707343138B。法定代表人:张铁。被告:吴安亮,男,汉族,1962年5月20日出生,住址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原告黄庆、胡剑与被告岳阳市东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吴安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立案。原告黄庆、胡剑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庆、胡剑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杨 莉人民陪审员 孙 霞人民陪审员 武玉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谢 瑶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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