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东县佑康饲料店、何旭东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321执13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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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321执1300号案件名称
鸡东县佑康饲料店、何旭东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鸡东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鸡东县佑康饲料店;何旭东;焦安荣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321执1300号申请执行人:鸡东县佑康饲料店。实际经营者:聂桂英。被执行人:何旭东,男,1974年8月2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鸡东县。被执行人:焦安荣,女,1966年3月14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鸡东县。本院在执行鸡东县佑康饲料店申请执行何旭东、焦安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9)黑0321民初211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80600元、案件受理费2755元、案件执行费4109元。本院受理执行后,依法向二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依法履行法律义务。执行中经查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焦安荣存款三笔,并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另查明被执行人焦安荣、何旭东均有退休工资收,被执行人何旭东在东海镇新生村原新生小学院内有房屋(无产权证照),本院已依法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何旭东所有的房屋,相关对二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已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释明,申请执行人予以确认。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内容为除去人民法院执行中扣划的焦安荣存款外,被执行人焦安荣从2021年8月份开始,用其工资收入抵债给申请执行人三年,至2024年7月份,另二被执行人何旭东、焦安荣再支付给申请执行人70000元,分三年给付,2022年8月25日20000元、2023年8月25日前给付20000元、2024年8月25日前给付30000元。如二被执行人按双方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放弃部分欠款及迟延债务利息,如二被执行人不按双方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有权就本案的执行标的主张原执行标的及债务利息权利。申请执行人以与二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双方达原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21)黑0321执130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学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叶春鑫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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