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广海、大连隆合水产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3执15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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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83执1567号案件名称
林广海、大连隆合水产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庄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林广海;大连隆合水产食品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3执1567号申请执行人:林广海,男,1959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委托代理人:姜玉广,系庄河市中乙法律服务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大连隆合水产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明阳街道永增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457560662020。法定代表人:徐世刚,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于羿,系该公司会计。申请执行人林广海与被执行人大连隆合水产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1)辽0283民初55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林广海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标的额为:52510元,执行费688元(未付)。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9月7日将被执行人大连隆合水产食品有限公司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经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林广海供不出被执行人大连隆合水产食品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于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姜昊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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