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爱国、韩永红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0429执164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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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429执164号之二案件名称
王爱国、韩永红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武乡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武乡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王爱国;韩永红;武世萍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武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0429执16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爱国,男,196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武乡县太行街。被执行人:韩永红,男,196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武乡县丰州镇。被执行人:武世萍,女,196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武乡县丰州镇城关村。本院在执行王爱国与韩永红、武世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韩永红、武世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晋0429民初40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9日申请本院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标的款393403元、执行费5801元,合计399204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义务。2.本院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信息及车辆登记信息。经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有2086.05元,冻结并划拨,标的款已由申请执行人领取。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信息。3.本院前往武乡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武世萍名下有房产一套,本院已进行查封。但是属于经济适用房,且被执行人武世萍去向不明,无法进行处置。除此之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4.本院前往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或曾居住过的社区进行财产调查,经当地社区或村委反馈,被执行人在社区范围内或村中无可供执行财产。5.本院于2021年9月3日,依法对被执行人韩永红、武世萍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发布限制消费令。6.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并告知了上述执行情况,本院要求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认可本院调查结果且无可供执行财产提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本院在穷尽执行手段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武文军审判员 李秀清审判员 孙 玮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范青青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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