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学堂、刘召忠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381执336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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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381执3365号之一案件名称
陆学堂、刘召忠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新沂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陆学堂;刘召忠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381执33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陆学堂,男,196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被执行人:刘召忠,男,196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陆学堂与被执行人刘召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9月10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苏0381执336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先胜审判员 曹 伟审判员 刘杉林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孙铭阳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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