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绍安、赵国栋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928民初54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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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928民初5484号案件名称
尚绍安、赵国栋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濮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尚绍安;赵国栋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928民初5484号原告:尚绍安,男,1987年02年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被告:赵国栋,男,1990年0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尚绍安诉被告赵国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尚绍安于2021年09月0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尚绍安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当事人自主处分自己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绍安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尚绍安承担。审判员 刘 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张德伟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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