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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绍安、赵国栋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928民初54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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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928民初5484号
  • 案件名称

    尚绍安、赵国栋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濮阳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尚绍安;赵国栋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928民初5484号原告:尚绍安,男,1987年02年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被告:赵国栋,男,1990年0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尚绍安诉被告赵国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尚绍安于2021年09月0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尚绍安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当事人自主处分自己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绍安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尚绍安承担。审判员 刘 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张德伟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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