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桂艳、陈福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辽0111民初55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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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11民初5567号案件名称
张桂艳、陈福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张桂艳;陈福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辽0111民初5567号原告:张桂艳。被告:陈福。原告张桂艳与被告陈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桂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福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桂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9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7月2日,被告陈福以资金周转紧张为由向原告借款本金180000元。借款后被告陆续偿还90000元,至今尚欠9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偿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被告陈福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5月至7月期间,被告陈福先后向原告张桂艳借款180000元。2016年7月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由张桂艳向朋友处借款给陈福人民币18万元正。陈福在借款人处签名捺印。后被告陆续偿还原告借款,截至目前尚欠原告借款90000元。本院认为,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现被告陈福在答辩期内未向本庭提交答辩状,在本庭确定的开庭时间亦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庭通过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来认定本案的相关事实。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陈福向原告借款180000元,现尚欠90000元未偿还,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及微信聊天记录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故对原告主张的借款9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桂艳借款9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计1025元,由被告陈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皎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宋茜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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