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艳玲、承德瑞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821民初31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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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821民初3158号案件名称
赵艳玲、承德瑞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承德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赵艳玲;承德瑞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821民初3158号原告:赵艳玲,女,1965年4月3日出生,汉族,退休,住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被告:承德瑞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县下板城镇板城大街财富广场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1074888129L。法定代表人:姚则义,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晓斌,男,1981年8月17日出生,满族,该公司员工,住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艳玲与被告承德瑞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赵艳玲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艳玲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艳玲撤诉。案件受理费137.50元,减半收取计68.75元,由原告赵艳玲承担。审判员 彭良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杨微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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