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德忠、马治刚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902执25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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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执2534号案件名称
汪德忠、马治刚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汪德忠;马治刚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902执2534号汪德忠、马治刚:汪德忠与马治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902民初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马治刚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汪德忠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马治刚向汪德忠偿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并支付利息,支付律师费1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计5330元,并负担本案执行费2380元。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汪德忠放弃要求被执行人马治刚支付利息的判决义务。现被执行人马治刚已履行了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交纳了全部案件款165330元及执行费2380元,该执行案件款申请执行人已全部领取。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0902民初4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2021)陕0902执2534号案件现予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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