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乡县金乡街道金亨灯饰门市部、薛令勤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828执8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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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828执891号案件名称
金乡县金乡街道金亨灯饰门市部、薛令勤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金乡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金乡县金乡街道金亨灯饰门市部;薛令勤;陈钦博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828执891号申请执行人:金乡县金乡街道金亨灯饰门市部,住所地清真街北段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828MA3JY94UOD。经营人:薛令勤。申请执行人:薛令勤,男,1970年7月26日出生,住金乡县。被执行人:陈钦博,男,1993年2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乐清县。申请执行人金乡县金乡街道金亨灯饰门市部、薛令勤与被执行人陈钦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鲁0828民初3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钦博支付申请执行人金乡县金乡街道金亨灯饰门市部、薛令勤货款26164元及利息。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以电子送达平台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履行。2.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5月6日、6月12日、8月12日分别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少量存款信息,未处置。3.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5月6日、6月12日、8月12日分别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信息。4.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5月6日、6月12日、8月12日分别向市场监管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企业信息。企业信息:乐清小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温州九圣防爆电器有限公司,地址不祥。5.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5月6日、6月12日、8月12日分别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房产信息。6.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5月6日、6月12日、8月12日分别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向互联网银行查询被执行人在京东、阿里巴巴、财付通公司的账号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微量存款,未处置。7.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5月6日、6月12日、8月12日分别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向证券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证券信息,根据反馈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8.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5月6日、6月12日、8月12日分别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向保险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保险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保险信息。9.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10.经查,被执行人陈钦博系浙江省乐清县人,未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措施。11.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情况的调查结果及结案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魏圣军审判员 王明伟审判员 杨明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金莹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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