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森、刘飞飞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甘1022执35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甘1022执355号案件名称
杨森、刘飞飞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环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杨森;刘飞飞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甘1022执355号申请人:杨森,男,1994年10月6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被执行人:刘飞飞,男,1990年8月17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申请人杨森与被执行人刘飞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6日作出的(2020)甘1022民初28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飞飞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杨森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由被执行人刘飞飞支付申请人杨森借款5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我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刘飞飞履行清本案的案件款5025元。本院认为,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甘1022民初2879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已全部执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甘1022民初287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