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嘉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富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2民初357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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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民初35762号案件名称
广州嘉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富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广州嘉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富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安伍顺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安简融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2民初35762号原告:西安简融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国际港务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9MA6W2JN142。法定代表人:王英豪,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泽坤,男,公司员工,住该公司。被告:深圳富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松园社区红桂路2068号红桂大厦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8222。法定代表人:王洪志,执行董事。被告:广州嘉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693551840G。法定代表人:何世清,执行董事。被告:西安伍顺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MABOMT022E。法定代表人:吴永杰,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简融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富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嘉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西安伍顺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简融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简融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简融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9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 判 员 赵 冰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 官助 理 李 雪书 记 员 冀 星 1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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