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毅、罗季春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083执11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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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083执1175号案件名称
曾毅、罗季春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隆昌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曾毅;罗季春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083执1175号申请执行人:曾毅,男,1975年10月3日生,四川省隆昌市人,住四川省隆昌市金鹅镇。被执行人:罗季春,男,1986年1月2日生,四川省隆昌市,住四川省隆昌市金鹅镇。本院在执行曾毅与罗季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调查,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股权等财产进行了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将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人同意中止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21)川1083执117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魏 乔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吴力生书 记 员 郭丽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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