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辰溪县大路口建筑器材租赁部、怀化鸿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23执2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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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223执241号
  • 案件名称

    辰溪县大路口建筑器材租赁部、怀化鸿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辰溪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
  • 当事人

    辰溪县大路口建筑器材租赁部;怀化鸿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林;王建雄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23执241号申请执行人:辰溪县大路口建筑器材租赁部,住所地湖南省辰溪县锦滨乡大路口。经营者:聂节仁。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小勇,湖南正强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被执行人:怀化鸿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辰溪县潭湾镇汽车站。法定代表人:黄林,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黄林,男,1972年12月27日生,住浙江省宁波市。被执行人:王建雄,男,1957年9月9日生,住新化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辰溪县大路口建筑器材租赁部与被执行人怀化鸿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林、王建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怀化鸿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林、王建雄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12民终184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廖清华审 判 员  万兴龙审 判 员  余志成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金浩鑫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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