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又喜、董献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3执42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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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03执4248号案件名称
胡又喜、董献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胡又喜;董献忠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03执4248号申请执行人:胡又喜,男,197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被执行人:董献忠,男,1973年10月6日出生,户籍地浙江省瑞安市。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胡又喜与被执行人董献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一案。2020年9月24日,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津0103民初1739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亦无车辆和房屋。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相关可供执行财产线索。鉴于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履行期限内履行执行义务,本院依法决定限制其高消费。上述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本院采取的强制措施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董献忠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津0103执424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储智君审判员 王小庆审判员 李 治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沈 建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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