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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强县支行、钟正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6执7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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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726执759号
  •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强县支行、钟正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宁强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强县支行;钟正平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26执75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强县支行,住所地陕西省宁强县汉源街道办事处北大街。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斌,男,该公司客户经理。被执行人:钟正平,男,生于1974年2月8日,汉族,住陕西省宁强县大安镇。被执行人:杨兴和,男,生于1974年2月8日,汉族,住陕西省宁强县大安镇。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强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钟正平、杨兴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生效的(2020)陕0726民初63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钟正平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强县支行借款本息69957.97元,杨兴和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540元,由钟正平、杨兴和承担。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钟正平银行存款952.81元后查明,被执行人钟正平、杨兴和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二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另查明,该二人系宁强县大安镇黄土铺村2014年脱贫户,其中钟正平为该村低保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强县支行在领取952.81元执行款后以二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726执75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韩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宋瑞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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