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和国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7执3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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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7执310号案件名称
史和国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甘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史和国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7执310号被执行人史和国,男,196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川县人,住甘泉县石门镇雷村。被执行人史和国危险驾驶罪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8)陕0627刑初67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21年4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史和国向甘泉县人民法院交纳罚金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4月11日直接向被执行人史和国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2、本院于2021年4月11日通过“总对总”查询了被执行人史和国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无工商注册信息、无财付通及证券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院于2021年4月11日将被执行人史和国纳入限制消费令。4、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史和国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孟安平审 判 员 杨金成审 判 员 王美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刘 瑶书 记 员 刘阳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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