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偶桃、曾宝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322执13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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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322执1333号案件名称
孙偶桃、曾宝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新化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孙偶桃;曾宝兰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322执1333号申请执行人孙偶桃,女,195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化县。被执行人曾宝兰,女,196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新化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偶桃与被执行人曾宝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孙偶桃与被执行人曾宝兰于2021年9月16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生效法律文书新化县人民法院(2021)湘1322民初271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曾宝兰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孙偶桃借款6000元,由曾宝兰于2021年9月16日给付400元(已给付),于2021年10月17日给付1400元,于2021年11月17日给付1400元,于2021年12月17日给付1400元,于2022年1月17日给付1400元;二、本案诉讼费50元,执行费50元,由曾宝兰负担。该和解需长期履行。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2021)湘1322执133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曾均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郭志红书 记 员 曾卫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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