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文县支行、李石菊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123民初2648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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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123民初2648号之二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文县支行、李石菊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修文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修文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文县支行;李石菊;贵阳盛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123民初2648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文县支行,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龙场镇人民南路8号。负责人:林昆,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丹,该公司工作人员。被申请人:李石菊,女,1989年06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贵州省开阳县。现住贵州省修文县。被申请人:贵阳盛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修文县龙场镇人民南路38号。法定代表人:陈开贵。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文县支行与李石菊、贵阳盛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8月10日作出(2021)黔0123民初264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李石菊、贵阳盛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5,308.27元或其他等值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1年09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文县支行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2021)黔0123执保661号案件中对被申请人李石菊、贵阳盛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5,308.27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的保全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苏 晨 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钟 媛书 记 员 陈晓红(代)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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