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同宜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227民初12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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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27民初1209号案件名称
会同宜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晃侗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会同宜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晖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27民初1209号原告:会同宜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会同县城西区(壹家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55617419176。法定代表人:涂建湘,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张晖,男,1970年6月1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原告会同宜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原告会同宜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晖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会同宜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会同宜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会同宜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吴昌培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 助理 罗 军代理书记员 李钇波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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