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占武、庞建功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581民初24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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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81民初2493号案件名称
程占武、庞建功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韩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程占武;庞建功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581民初2493号原告:庞建功,男,汉族,生于1963年6月14日,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韩城市,现住韩城市新城区,公民身份号码:61210XXXXXXXXXXXXX。被告:程占武,男,汉族,生于1977年2月9日,住陕西省韩城市,公民身份号码:61210XXXXXXXXX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庞建功与被告程占武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庞建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庞建功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38元,减半收取169元,由原告庞建功负担。 审 判 员 王 萍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金丹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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