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秀佼、陈玉喜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226民初12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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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26民初1243号案件名称
尹秀佼、陈玉喜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尹秀佼;陈玉喜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26民初1243号原告:尹秀佼,男。被告:陈玉喜,男。原告尹秀佼与被告陈玉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2021年9月28日,原告尹秀佼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尹秀佼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尹秀佼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肖 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黄亚晶书 记 员 孙诗淼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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