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海青、伍茹玲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221执168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豫1221执1681号案件名称
张海青、伍茹玲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渑池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张海青;伍茹玲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221执1681号申请执行人:张海青,男,1973年3月20日生,汉族,住渑池县。被执行人:伍茹玲,女,1980年2月16日生,汉族,住渑池县。本院在执行张海青与伍茹玲离婚纠纷一案中,渑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1221民初1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受理。该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1221执168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晓光审判员 贾俊峰审判员 张群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安志尧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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