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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海青、伍茹玲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221执16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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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221执1681号
  • 案件名称

    张海青、伍茹玲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渑池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张海青;伍茹玲
  • 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221执1681号申请执行人:张海青,男,1973年3月20日生,汉族,住渑池县。被执行人:伍茹玲,女,1980年2月16日生,汉族,住渑池县。本院在执行张海青与伍茹玲离婚纠纷一案中,渑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1221民初1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受理。该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1221执168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晓光审判员  贾俊峰审判员  张群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安志尧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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