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某勤、陈某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902民初37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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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民初3718号案件名称
管某勤、陈某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管某勤;陈某;卜某;周某案件缘由
健康权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陕0902民初3718号原告:管某勤,女,汉族,1971年1月29日出生,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被告:陈某,男,汉族,1992年4月5日出生,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被告:卜某,男,汉族,1991年8月2日出生,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被告:周某,男,汉族,1988年11月20日出生,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原告管某勤与被告陈某、卜某、周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管某勤、被告陈某、卜某、周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管某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经济损失共9209.28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2月15日19时许(农历正月初四)原告儿子前妻在家看望小孩,被告陈某纠集帮凶卜某、周某为帮凶,在杨庄社区原告家中滋事,找原告前儿媳张某索要债务。双方发生争吵,以上三被告动手殴打原告及家人,造成不同程度受伤。报警后某同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才将事态平息,办案民警调查了解后,对被告三人违法殴打他人的行为,给予行政拘留十日,处罚500元的行政处罚。当日原告在安康市中心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住院5天,共花费医疗费用3159.8元。综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提起本次诉讼。被告陈某辩称:1.被答辩人因拉架且年龄较某,答辩人未曾与其发生肢体冲突,未造成伤势后果;2.答辩人对上门追讨债务的方式,若处理不当容易造成打架已认识到“私力救济”的薄弱,对债务纠纷已通过另案起诉的方式维护自己权益;3.答辩人仅对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赔偿金额根据伤势严重程度及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赔偿,答辩人请求过高不应支持。综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答辩人的答辩请求。被告卜某、周某辩称:1.被答辩人因拉架且年龄较某,答辩人未曾与其发生肢体冲突,未造成伤势后果;2.答辩人对陪同朋友上门追讨债务的方式,若处理不当容易造成打架已认识到“私力救济”的薄弱,对债务纠纷已通过另案起诉的方式维护自己权益;3.答辩人仅对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赔偿金额根据伤势严重程度及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赔偿,答辩人请求过高不应支持。综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答辩人的答辩请求。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理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三被告因陈某母亲王某存与案外人张某之前存在经济纠纷为由,在王某存不在场的情况下,于2021年2月15日19时许,找到在原告家看望小孩的张某索要债务。在此过程中,三被告与原告及张某等发生口角争执,进而发生肢体冲突,双方互相殴打,致现场多人不同程度受伤。受伤后,原告2021年2月15日至2021年2月17日在安康市中心医院就诊治疗,初步诊断为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花费医疗费3159.28元。另查明,在打架过程中,经人报警,经安康市某所出警并调查,出具安康市某局恒公(某)行罚决字(2021)第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违法行为人陈某、卜某、周某三人因陈某母亲王百存和张某于2018年合伙在宁波开棋牌室存在经济纠纷为由,在王百存不在场的情况下,于2021年2月15日19时许,在张某的前夫李某涛家找到来此处看小孩的张某索要债务,影响李某涛家人正常生活,滋事在先。同时卜某、周某二人均与此事无关,却跟随陈某上门讨债,进而与张某、李荣涛等人发生发夹系结伙殴打他人。据此,决定对违法行为人陈某、卜某、周某分别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翱翔人民陪审员 汪龙洙人民陪审员 陈发群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陈家立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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