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宽虎、王小侠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326执6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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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326执698号案件名称
赵宽虎、王小侠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赵宽虎;王小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县支行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326执698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县支行,住所地:眉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6567115984U负责人:武军丽,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赵宁会,该行客户经理。被执行人赵宽虎,男,生于1967年5月13日,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眉县,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王小侠,女,生于1970年5月7日,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眉县,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县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宽虎、王小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326民初887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执行。本案应执行赵宽虎、王小侠案款50万元及截止2021年4月21日的拖欠利息4257.74元以及逾期利息(以借款剩余本金500000元为基数,按照逾期年利率9.7875%的标准从2021年4月22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被执行人赵宽虎案款30万元及截止2021年4月21日的拖欠利息3349.49元以及逾期利息(以借款剩余本金300000元为基数,按照逾期年利率9.7875%的标准从2021年4月22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900元。执行费8135元由被执行人赵宽虎、王小侠承担。在本案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赵宽虎、王小侠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赵宽虎、王小侠未自觉履行完毕本案,且未向本院依法申报财产。经查询,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赵宽虎银行账户内存款718.9元、被执行人王小侠银行账户内存款5282.1元予以扣划,合计扣划金额6000元,申请执行人也已收取。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赵宽虎名下所有的位于陕西省宝鸡市眉县XX镇XX路不动产一处予以查封,现暂不予以处置。对于被执行人赵宽虎名下登记所有机动车一辆,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采取措施。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赵宽虎、王小侠作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赵宽虎、王小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已受偿标的6000元,未受偿案款本金794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900元。现已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并告知申请执行人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案件的执行,恢复申请不受时效之限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 (2021)陕0326执69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刘万** 审 判 员 王宏让 审 判 员 王延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法 官助 理 赵 震 书 记 员 曹水霞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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