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成志、范学武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129执319号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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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129执319号之十案件名称
李成志、范学武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延寿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李成志;范学武;孙桂凤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129执319号之十申请执行人:李成志,住黑龙江省延寿县加信镇。被执行人:范学武,住黑龙江省延寿县加信镇。被执行人:孙桂凤,住黑龙江省延寿县加信镇。本院执行的李成志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延寿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7日作出的(2020)黑0129民初47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范学武、孙桂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李成志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范学武、孙桂凤给付借款本金60000元,利息61200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7月25日),自2020年7月26日起按月利率1.5%继续计算利息至借款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2724元,公告费56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被执行范学武财付通有存款448.82元,被执行人孙桂凤共有银行存款3093.16元,财付通有存款3131.07元,孙桂凤投保的保险账户现金价值25693.66已被我院划拨,除此之外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黑0129民初47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绍春审判员 刘金玲审判员 韩 芳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杜凯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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