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霍山xxx股份有限公司、任某某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525民初17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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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525民初1709号案件名称
安徽霍山xxx股份有限公司、任某某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霍山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安徽霍山xxx股份有限公司;任某某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525民初1709号原告:安徽霍山xxx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xxx。法定代表人:彭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子潇,安徽华人(六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峥,安徽华人(六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某某,男,1982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xxx。原告安徽霍山xxx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任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立案。原告安徽霍山xxx股份有限公司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安徽霍山xxx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黄承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翁晓舟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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