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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霍山xxx股份有限公司、任某某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525民初17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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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525民初1709号
  • 案件名称

    安徽霍山xxx股份有限公司、任某某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霍山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安徽霍山xxx股份有限公司;任某某
  • 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525民初1709号原告:安徽霍山xxx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xxx。法定代表人:彭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子潇,安徽华人(六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峥,安徽华人(六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某某,男,1982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xxx。原告安徽霍山xxx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任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立案。原告安徽霍山xxx股份有限公司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安徽霍山xxx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黄承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翁晓舟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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