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俊梅、赵明全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青0121民初36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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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青0121民初3685号案件名称
马俊梅、赵明全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马俊梅;赵明全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青0121民初3685号原告:马俊梅,女,1993年3月3日出生,回族,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良教乡煤洞沟村村民。 被告:赵明全,男,1960年1月7日出生,汉族,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长宁镇上鲍堡村村民。 原告马俊梅与被告赵明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马俊梅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俊梅以“因本人与赵明全达成和解协议,且赵明全已全部履行借款6500元”为由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俊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计88元,由原告马俊梅承担。 审判员 陈向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马晓芳书记员 李文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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