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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俊梅、赵明全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青0121民初36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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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青0121民初3685号
  • 案件名称

    马俊梅、赵明全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马俊梅;赵明全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青0121民初3685号原告:马俊梅,女,1993年3月3日出生,回族,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良教乡煤洞沟村村民。        被告:赵明全,男,1960年1月7日出生,汉族,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长宁镇上鲍堡村村民。        原告马俊梅与被告赵明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马俊梅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俊梅以“因本人与赵明全达成和解协议,且赵明全已全部履行借款6500元”为由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俊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计88元,由原告马俊梅承担。         审判员  陈向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马晓芳书记员 李文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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