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红波、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525执6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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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25执620号案件名称
郑红波、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澄城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郑红波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525执620号 申请执行人:澄城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郑红波,男,汉族,1976年6月4日出生,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住大荔县。澄城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的被执行人郑红波罚金一案,被执行人郑红波已自觉履行完全部案件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澄城县人民法院(2021)陕0525执620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博审 判 员 王海杰审 判 员 郑建成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何 娜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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