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跃平、赵冬梅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川0504执异1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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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504执异117号案件名称
秦跃平、赵冬梅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泸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秦跃平;赵冬梅;赵慧鸣;赵万杰;赵勇;彭宗文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504执异117号申请人:秦跃平,女,汉族,1966年1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合江县。申请人:赵冬梅,女,汉族。1990年11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申请人:赵慧鸣,女,汉族,2001年5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合江县。申请人:赵万杰,女,汉族,2001年7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合江县。申请执行人:赵勇,男,汉族,1964年8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合江县。被执行人:彭宗文,男,汉族,1968年12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隆昌县。本院在执行赵勇与彭宗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秦跃平、赵冬梅、赵慧鸣、赵万杰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出院证、结婚证、民事判决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证据。本院查明,赵勇与彭宗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14日作出(2011)龙马民初字第1400号民事判决,判决彭宗文偿还赵勇借款60000元及利息。彭宗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赵勇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5)龙马执字第146号,案件于2015年5月14日以和解方式结案。另查明,赵勇于2019年4月29日因病死亡,继承人为秦跃平,赵冬梅、赵慧鸣、赵万杰。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该公民的遗嘱执行人、受遗赠人、继承人或其他因该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申请人秦跃平、赵冬梅、赵慧鸣、赵万杰为赵勇继承人申请变更为(2011)龙马民初字第1400号民事判决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变更秦跃平、赵冬梅、赵慧鸣、赵万杰为(2011)龙马民初字第1400号民事判决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熊 涛审判员 罗 洪审判员 朱锡全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涂国庆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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