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某某、陈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725执92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甘0725执929号案件名称
崔某某、陈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山丹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崔某某;陈某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725执929号申请执行人:崔某某,青海省居民。被执行人:陈某某,山丹县居民。申请执行人崔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作出的(2020)甘0725民初21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陈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04月23日立案受理。案件执行过程如下:1.2021年4月,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执行文书;2.2021年4月-2021年9月,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证券、车辆、保险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名下只有数十元存款,反馈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6092号车一辆,现不知下落无法扣押处置,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可划扣的保险、证券;3.2021年4月,本院向山丹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4.2021年4月-9月,本院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进行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下落;5.2021年8月,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6.2021年9月24日,本院通过微信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上述执行情况。本案执行标的为案件款54000元、案件受理费575元、申请执行费719元,未执行到位标的为案件款54000元、案件受理费575元、申请执行费719元。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询问笔录、照片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暂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应属执行不能,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玉林审判员 毛 炬审判员 周勇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祁 潇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上海亚有港口机械制造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建一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2民终7485号 下一篇 朱守春、张野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黑0231执恢9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