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亚有港口机械制造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建一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2民终74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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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2民终7485号案件名称
上海亚有港口机械制造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建一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上海亚有港口机械制造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建一实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2民终748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上海亚有港口机械制造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徐有选,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营鹏飞,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建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XXX号。法定代表人:胡建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儒杰,上海典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维帆,上海典韵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上海亚有港口机械制造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建一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3民初247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亚有港口机械制造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上海亚有港口机械制造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上海亚有港口机械制造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上诉人上海亚有港口机械制造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卢薇薇审 判 员 王 珍审 判 员 俞 璐法官助理 万 晶书 记 员 万 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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