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剑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春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川0823财保2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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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823财保215号案件名称
四川剑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春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剑阁县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四川剑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春芳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823财保215号申请人:四川剑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剑阁县下寺镇剑门关大道北段**。法定代表人:李德金,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大松,男,该公司柳沟支行副行长。被申请人:吴春芳,女,197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申请人四川剑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立即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财产,限额39000.00元,并向本院提交了《保全担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剑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吴春芳之间存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人为保护其合法权益,确保案件审判后能够顺利执行,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担保函担保,其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吴春芳名下财产,限额39000.00元。案件申请费410.00元,由申请人四川剑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杨正乾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康耀元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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