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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广平、曹生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7执4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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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27执415号
  • 案件名称

    白广平、曹生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甘泉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白广平;曹生明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2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7执415号申请执行人白广平,男,1952年05月22出生,汉族,陕西省甘泉县美水街道办事处居民,住甘泉县龙首区。被执行人曹生明,男,1954年05月09出生,汉族,陕西省甘泉县石门镇马岔村村民,身份证号码:610627195405090454。本院在执行白广平与曹生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4月26日向被执行人曹生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曹生明向申请人白广平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8年2月9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月利率为2%),并承担本案执行费200元,诉讼费150元。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曹生明的银行存款,且申请人白广平同意以冻结工资长期履行的方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2019)陕0627民初11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孟安平审判员  杨金成审判员  王美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存存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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