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王太平与上海领秀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一般取回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3民初32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3民初32号
  • 案件名称

    王太平与上海领秀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一般取回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王太平;上海领秀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一般取回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3民初32号原告:王太平,男,197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艳,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领秀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诉讼代表人:黎金春,该公司管理人负责人。原告王太平与被告上海领秀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一般取回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原告王太平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上海领秀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领秀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太平撤回对被告上海领秀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310.42元,减半收取16,655.21元,由原告王太平承担。审 判 长  黄贤华审 判 员  王益平人民陪审员  陆金华法官 助理  刘 飏书 记 员  刘 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